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十一)
第六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违法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二)供应商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供应商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供应商将合同转包,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三)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